旅客禁止携带和禁止托运物品目录
一、枪支、子弹类
1. 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军用枪或公务用枪,以及各类配用子弹(含空包弹、战斗弹、检验弹、教练弹);
2. 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民用枪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3. 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射钉枪、消防灭火枪等其他枪支;
4. 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不含玩具)
二、爆炸物品
1. 炸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手雷、手榴弹等弹药;
2. 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发爆器等爆破器材;
3. 爆竹、双响、喷花、吐珠、组合烟花、玩具烟花、礼花弹等各类烟花爆竹品;
4. 摔炮、拉炮、砸炮、法令纸等烟火药、黑火药制品;
5. 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
三、管制器具
1. 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刀等管制刀具;
2. 警棍、警用电击器、军用或警用的匕首、手铐、拇指铐、脚镣、催泪喷射器等军警械具;
3. 弓、弩等其他器具;
4. 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不含玩具)。
四、易燃易爆物品、氧化性和有机过氧化物
1. 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供病人在船上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供活海鲜补充氧气除外)、水煤气、硫化氢等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2. 汽油、煤油、柴油、苯、丙酮、甲醇、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5%的酒精或酒精饮料、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石脑油、樟脑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易燃液体;
3. 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椰棕丝、木炭等易燃固体;
4. 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
5. 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遇湿易燃物品;
6. 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五、高毒性、腐蚀性、放射性、传染性、危险性物品
1. 氰化物、砒霜、硒粉、苯酚等高毒化学品以及毒鼠强等高毒农药(含灭鼠药、杀虫药);
2. 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注有酸液或碱液的)、汞(水银)等腐蚀性物品;
3. 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4. 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传染病病原体。
六、危害船舶公共卫生或运行安全的物品
1. 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
2. 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
3. 容易引起旅客恐慌情绪的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质,但是可能具有危险性、妨碍公共安全或公共卫生的物品(含活动物)。
七、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旅客限制携带和限制托运物品目录
一、有条件携带的物品,超出部分可托运
1.不超过50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剂;
2.不超过200毫升的冷烫精、染发剂、摩丝、发胶、杀虫剂、空气清新剂等自喷压力容器;
3.安全火柴不超过10小盒,普通打火机不超过2个。
二、禁止携带但可以托运的物品
1.锐器:菜刀、水果刀、剪刀、美工刀、裁纸刀等日用刀具;手术刀、屠宰刀、雕刻刀、刨刀、铣刀等专业刀具;刀、矛、剑、戟等表演刀具;
2.钝器:棍棒、球棒、桌球杆、曲棍球杆等;
3.工具农具:钻机、凿、锥、锯、斧头、焊枪、锤、冰镐、扁担、耙等;
4.其他:飞镖、弹弓、箭、电击器、梅斯气体、催泪瓦斯、胡椒辣椒喷剂、体积百分含量小于24%的酒精或酒精饮料(包装完整且标识清晰)等。
三、禁止携带但可有条件托运的物品
体积百分含量大于或等于24%但不超过75%的酒精或酒精饮料(包装完整且标识清晰),每位旅客托运数量不超过5L。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限制运输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