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日照海通班轮有限公司信息公开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部室:
现对《日照海通班轮有限公司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予以修订,请各单位、部室认真做好学习、宣贯和执行。
日照海通班轮有限公司
2022年1月20日
日照海通班轮有限公司信息公开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政府、企业、公民和其他组织等利益相关方依法获取公司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治企,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制度规定以及《山东港口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在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职责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利益相关方和组织公开的企业相关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公司公开发布的以文字、图片、图表、视频等形式记录或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准确、及时、便捷的原则。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 公司发布信息涉及其他企业或者社会机构的,应当与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及时沟通、确认。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信息公开的形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七条 目前公司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等基本信息;
(二)公司简介;
(三)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
(四)企业重大改制重组结果;(无)
(五)企业经营业绩;
(六)企业荣誉;(无)
(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八)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无)
(九)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无)
(十)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无)
公司将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不断更新、扩大信息公开范围。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相关方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公司申请相关信息。
第九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审议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五)可能对他人隐私和名誉构成侵害、对相关人员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企业及社会的正常秩序带来影响的信息。
第十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发布的信息需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需要征得相关机构同意的,要按程序报批或征询意见,未经批准或未经同意的不得发布。
第三章 信息公开目录
第十一条 公司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目录,包含:
(一)基本信息:包含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联系方式等;
(二)公司简介:对公司情况的综合性介绍,包含但不限于公司基本情况、业务范围、服务内容以及战略规划等方面;
(三)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
(四)企业重大改制重组结果;
(五)企业经营业绩:公司年度重点指标(吞吐量、利润等)完成情况;
(六)企业荣誉;
(七)社会责任:公司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所开展的具体活动;
(八)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九)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
(十)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十二条 基本信息、公司简介、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企业重大改制重组结果相关信息如有变更,应在发生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对信息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企业经营业绩实行年度公开,于次年1月31日前进行信息公示;企业荣誉和社会责任实行月度公开,于次月10日前完成相关内容发布。
第十四条 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和其他依照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公开的信息根据具体要求按时限及时公开。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综合办公室是信息公开工作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统筹协调,做好信息公开相关制度的制定、流程的梳理等管理工作,并做好信息公开内容的舆论引导和舆情监测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各单位、部室作为信息来源部门,负责收集、审核、提供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信息,并按照信息审报流程,做好逐级审批和更新维护工作。
第十七条 人力企管室负责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等基本信息的更新、监督等工作,应为公司信息公开工作提供法律支持与服务,审查信息公开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第十八条 IT部负责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上发布的公开信息的上传、更新以及平台的安全维护、功能开发、运营状况监视、数据备份等工作,确保平台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各信息来源部门应指定1名人员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具体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联络人名单应报综合办公室备案,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将新的联络人信息报备至综合办公室。
第五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条 信息主要通过以下渠道进行公开:
(一)公司官网、OA首页、微信公众号;
(二)企业年报、职代会材料、宣传册、厂务公开栏等;
(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开方式。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开遵循“谁形成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各信息来源部门是实施信息公开工作的主体,对本部门提供的信息,按以下规定履行公开程序:
(一)各信息来源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以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对于清单列明的公开信息,如在某一阶段不宜公开或处于商业秘密保密期内的,待可以公开或解密后再履行公开程序。
(二)各信息来源部门在实施信息公开时(包括信息的发布、更新、撤销),应严格执行审批流程,填报《公司公开信息审报表》(附件2)。
(三)涉及公司之外部门和单位的,应事先与相关单位、部门沟通一致,重大信息应经公司党委会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相关方申请获取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申请,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公司纪委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司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给工作带来不利影响、造成不良后果的,公司将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